假设出现了品质问题,可首先尝试寻求开发公司的协助,因为在购买双方之间,
购房者与其所属的发展商签订有直接的合约关系。作为
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开发商,理应对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总体责任。若开发公司未能为相关问题提供完美解决方案或者购房者对于处理结果并不甚满意,
当事人可以将此事交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请求其协助进行鉴定并找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补偿;同时,购房者亦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备法定结构性安全鉴定资格的独立机构,对所购房屋做进一步诊断,所得出的鉴定报告即可作为相应的
民事赔偿证据之一。
若以上这两种方式均未能产生预期效果,购房者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自身状况依法采取
诉讼手段,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