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小区中见到有异常行为对所有业主的共享权益造成损害,各个业主应优先考虑通过私人交流沟通予以妥善处理。若此种方式无法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可将问题提交至特定机构进行
仲裁。如经过仲裁亦未能解决问题,依法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