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在支付
订金之后,双方对于合同内容已经展开深入磋商,却因为无法达到共识而最终使得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在此情况下,
定金罚则并不适用,订金有权被退还。
2、若其中一方无缘由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无视协商环节,或者违反了认购书中的规定,从而导致
买卖合同始终未能签订,那么这个时候,定金罚则将会生效,原本支付的那部分订金将无法被退还。
3、当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及政策调整等因素致使某一方存在着充分合理的理由后,定金罚则同样不再适用,所支付的订金可以被悉数退还。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