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开发企业与
购房客户会在
签订合同时就验收新屋的具体时间进行初步商议确定。一般依据行业惯例,如果
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届满时购房客户对此没有任何符合法定或行业内公认规定的合理原因而未履行必要的交房手续,开发商在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所面临的这些风险和责任将会被相应地削弱甚至减免,进而转由购房客户来承担相关的
经济损失及负担。当开发商向购房客户发出住户验
收房屋的正式通知书后,无论是购房客户选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交房手续,还是拒绝接收即将交付的房屋,由此带来的所有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都将由房屋购买方自行承担,并且由于房产所产生的例如物业管理费在内的若干相关费用也应由购房方全额负责支付。
此外,倘若因为购房客户未按照约定按时接收到新屋,从而引发开发企业在管理以及维修保养方面的额外支出,这些额外产生的费用也将由购房方独立承担。
《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