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方式解决冲突问题,即通过双方
当事人在人格地位平等且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与互动协商,以实现双方的谅解与互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妥善解决各类
纠纷事件。
(2)采用调解结束纠纷的方法,是指在各种相关的组织(比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由中间人的专业指导下,以公平、自愿以及合法性为准则,明确确立责任归属与义务范围,通过摆明事实真相、阐述道理依据,促使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共识,进而顺利地化解
矛盾纠纷。
(3)利用
仲裁的方式解决,即纠纷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之后达成之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基础之上,向仲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据相应法律规定逐一展开审理工作,并作出可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也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发遵守该裁决情况或是向人
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申请来实现纠纷的圆满解决。
(4)最后一种方式就是
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经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全面审理活动,并给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定。纠纷双方应对生效判决予以自觉服从,并通过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保障其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