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定要求,需视项目开发商的特定需求而定。在法律条文无明文规定抑或是
当事人未曾作出约定情况下,若经对方当事人以合法催告方式提醒,则解除权可行使的适当宽限期应定为三个月;反之,若未经提示,解除权人则应从已知或应当知悉解除事宜之日算起,于一年内行使除权;如超过此期限而仍未行使,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