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购置房产的
消费者所付团购费用相较于市场公允水平明显高出许多,虽然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并未将这笔款项纳入到
购房总价之中,但是只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购买者仍有权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买者必须要有损失产生,其中关键在于对比分析团购费用以及备案合同中所规定的房屋售价与
签订合同时实际房价之间的差异;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也需关注
购房合同如今是否已被解除,若是如此,那么就应该将团购房作为购房总款项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返还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