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不动产的情况,业主享有以下几种合法的
救济途径:
首先,业主可以向开发商发出明确告知,有权要求其尽快
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不动产,并且需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以弥补业主因交房延迟而受到的
赔偿金损失;
其次,若经过催促后,开发商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话,那么业主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是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在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之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寻求
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曾就此事作出不同于此的特殊约定。
最后,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导致交房遥遥无期时,业主有权依法或依凭双方事先订立的
合同约定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还能向开发商索要购销款项、对应利息以及
滞纳金等相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