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乃指我国农村地域内土地的
承包方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之土地,所享有的承包
经营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当承包方与其发包方向具备
法律效力的
承包合同上签字确认时,即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承包合同亦从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
法律关系中,承包方依法享有如下各项权利:首先,承包方拥有其
承包的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占有权。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承包方还可依法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取特定数量、质量和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资源,以此作为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
其次,承包方有权自主行使
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
使用权,从而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再次,承包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益,以及在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收益之后,享有剩余收益的所有权,同时,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也可依法自由
继承;
此外,承包方还有权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转让。
然而,这种转让行为通常仅限于承包方因缺乏劳动力或者转向其他行业从事经营而将承包的土地进行转包。
转让承包经营权所得的收益理应归属承包方所有;
最后,承包方在按照合约要求承包土地后,依然有权依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设施,例如灌溉设备、农用机械等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承包地经政府决定需要征用,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
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
土地经营权,
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