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已签署并上网公示的合约,需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明确要求和特定条件:
首先,网签合约的双方务必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经过深入商讨与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
其次,合同的内容应以持续履行的
债务关系为核心,而其期限则无法准确预知或确定;
再次,当双方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真实且客观地发生时,也可依法解除该份合约;
最后,若当事人存在严重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合同所设定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亦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此份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