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当指出配偶双方在婚姻缔结前即已经共同投资
并购得资产之时,即使这一资产在注册时仅落户至某一方名义之下,这依然应被认为是夫妇二人共有的所有物。
然而,倘若夫妇在草率的情况下做出
离婚决定,那么他们对于这些
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利应当是绝对平等的。在这样的情境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就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达成共识。倘若经过充分谈判后仍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这一问题将交由法院来裁决解决,并有可能采取竞标方式来落实最终的归属。在这之中,若任何一方坚持申请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则应当向另一方提供与之相匹配的
赔偿或代价。
如若双方均未提出所有权要求,那么该房产可被出售或拍卖,所得款项将按照公平分配原则进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