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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传唤嫌疑人有什么条件

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对公安机关所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每次传唤的时长最多不能超出十二个小时;
2.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3.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在这过程中,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关于拘传,则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已经接受过传唤且未按时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未能按时到案且无正当理由,并且存在阻碍诉讼进程的可能性。若犯罪嫌疑人并未受到传唤,或者并未收到传唤通知,又或者虽然收到了传唤通知,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例如遭遇自然灾害或身患严重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时到案的情况,均不应采用拘传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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