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并非绝对需要通过公证来予以确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只需在财产处置之前,
继承人能够以书面文档的形式表达出自己放弃
遗产继承的意愿,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对其他任何相关人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那么尽管未曾进行过公证环节,他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依旧具有
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