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受贿罪
自首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时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犯罪嫌疑人须向其所处的工作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
责任人员
主动投案;
其次,若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选择
逃逸,但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者也应视为自首;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疾病、身体受伤等原因,或者是为了减轻
犯罪后果,可以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提前投案;
最后,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
司法机关察觉,仅仅由于其行踪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进行盘问、教育后,能主动交代自身罪行的,同样应当视为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