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幸遗失了
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请务必尽快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挂失程序,同时还须在指定的报纸上刊发公告以声明该证件已失效。
然而,由于产权持有人不幸离世,现无可授权人员进行挂失的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
房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
继承人需主动请求公证机构出具
继承权公证书,随后由拥有
继承权的继承人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挂失的申请,在公告申明作废之后,方能顺利地将产权变更至继承人名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
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
赠与合同;
(三)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
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
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