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所称的“
遗忘物”乃是指
行为人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理应将其携带离去但由于疏忽而未行带走之财物。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与
遗失物有所不同,遗失物乃失主不慎遗落的财物,丧失对此类财物的掌控权时限相对而言较长,失主通常也无法准确回忆起财物遗失的确切时刻及所在地,因此拾获者往往并不知晓且难以寻觅到失主。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