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签署相关协议书,务必要在正式签署之前充分审阅并仔细核对,确保其中对于拥有者以及房屋共
同居住者身份的识别问题清晰无虞;同时,在签署过程中,相关的共同居住人物须悉数到场进行确认,同时同意公平合理地签署及盖上个人手指指纹以示认同。
2.在
违约金的设定方面,务必保持适宜且合理的水平,并充分结合市场现状给予综合考量。
3.在房屋实际交付至购买方手中之前,建议委托房主为此次交易行为提供相应的
保证或
担保措施。
4.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各自利益,在正式
签署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可考虑共同寻找一家信誉度良好的中间机构作为支持,签订一份内容详尽且附有附加说明的预约
销售合同。此合同需申明该房屋已经顺利完成出售流程,但需耐心等候
产权证明办理完成之后方可正式办理
过户手续。同时,该中间机构有权将此合通过
公证处进行公正,以此表明买卖双方均已真实、有效地履行了本次交易行为。
5.除一般
买卖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之外,双方还需针对有关支付房屋款项的具体形式(如约定在获得
房产证之后方支付剩余款项等),
逾期交付房源的相关问题,以及如何合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范违约情况下的
赔偿责任,提高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6.作为被
征收房屋的拥有者,如需申请拆迁
安置房的房产证,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7.依据现行
法规政策,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只有在成功获取房产证书之时,才能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房屋过户事宜。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
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受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