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
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名须与
购房协议上的买受方保持一致,即房产证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置方务必重合。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夫妇双方可前往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核心机构,通过预先登记变更的程序来更改
购房者的姓名。若在合同变更过程中涉及到
预告登记证明内容的变动,则需向该中心提交预告登记变更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