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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排放标准是怎样的

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首先,化学需氧量(CODcr)应控制在50毫克每升(mg/l)以内;
其次,生化需氧量(BOD5)应保持在10毫克每升(mg/l)以内;
再者,悬浮物(SS)应限制在10毫克每升(mg/l)以内;
第四,动植物油脂水平应维持在1毫克每升(mg/l)内;
第五,石油类污染物也需要被严控在1毫克每升(mg/l)范围之内;
此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应低于0.5毫克每升(mg/l);
最后,总氮(以N计)以及氨氮(以N计)的浓度分别要控制在15毫克每升(mg/l)和5(8)毫克每升(mg/l)以内。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所排放出来的废水,一旦其用于回用成为水中水源,必须符合一级A标准这个基本要求。而当这些处理后的废水被引入那些稀释能力较为有限的河流或湖泊中作为城市装饰性用水或者一般的回用水等等用途时,那么就应当按照一级A标准的要求来进行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在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水体污染物时,不能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水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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