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在
合同签订之际或履行过程中预先支付的、以特定金额的货币作为
保证之债的
担保手段。待买方完全
履行合同时,定金应当作为房款的替代部分支付或者原数退还于买家手中。
然而,如给
付定金的买方未能按照约定遵守合同事项,卖方有权利没收该笔定金,而买方亦无法再行求偿返还该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卖方未能履行其承诺之事,作为
违约赔偿便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原先所收之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