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名的被捕人员,其接受
刑事拘留的期限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实际状况与
司法机关的严谨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必须在最短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工作,如发现并不需要采取长期拘禁措施,便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约束措施。而
拘留期间的长短通常不超过三十天,但在特别情况下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假冒注册商标
罪名的
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会持续约一个月左右,然而具体的
拘留期限仍需依据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