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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放弃吗

关于不能放弃探视权的问题,实际上,这种权利乃是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孩子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所享有的法定权益,也可视作一种法定的义务。因此,此项权利并不能够轻易地自行放弃。当然,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还是有机会通过友好协商,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具体时间达成共识,形成协议。
然而,若是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便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若经查证,父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其探望权,但是当终止原因消除以后,探望权应立即恢复。尽管有些人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探视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并不被广泛认可。即便在离婚协议中确实包含了有关放弃探视权的条款,这样的协议也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如果某一方想要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唯一合法的途径便是通过法院的法定程序来解决,而非简单地通过协议来放弃这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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