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簿与父母分离的因素,通常包括
结婚、
离婚、
收养以及个人身份和生活方式的独立性,这类行为符合相应的户口登记程序,可以凭此进行单独的户籍申报。当公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离婚、收养子女、
家庭成员认领、分家、合并家庭成员、户主失踪或寻找回归、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户口需要变动时,均应由该户主亲自或通过
代理人向当地户口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