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属于附期限合同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立
法规定,附期限合同特指以某个特定期限的到来为基准来决定该合同是否生效或者失效。
例如,假如签署的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那么自所设定的
期限届满之日起即具备效力;
倘若签署的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那么则在设定的期限结束之时失去效力。
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满足上述附期限合同的典型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