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时可能因为以下各项原因而结束终止:(1)租赁
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合约到期后理应自动终止效力,从而使得双方之间建立的
法律关系随之消失。
对于
承租方来说,他必须立刻返还租赁物所有权给出租方,并且禁止继续擅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等行为——这些都是他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无须出租方提出额外的要求或者
申诉;
(2)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情形出现,由
当事人任意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那么该租赁合同也将随之产生并终结其
法律效力。
举例来说,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a.出租方违反了
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b.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
c.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双方履约能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等,均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的解除通知,进而终止租赁合同;
(3)如果租赁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情况,那么租赁合同同样会因之而自动失效。
此时,所有涉及到租赁物损坏或灭失的后果和责任都会按照合同里面预先制定好的条款来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