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若仅因单方面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
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其次,如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将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实际效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承担主责、从责乃至次要责任;
再者,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因素存在,那么该事件可视为一场
交通意外事故,而各方不必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若某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或策划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其同行人员无相关责任。
在涉及肇事车辆为被其他人擅自驾驶的情况下,该肇事者需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