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夫妇俩以贷款
购房方式购置住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以及共同获得了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如此状况下,此套房产理应作为夫妇各自享有的共同资产,应当予以公平地分割处置。
2.婚后,若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将
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此后却与配偶共同偿还
房屋贷款。
在这种情形中,尽管房产的所有权归登记方拥有,但对于贷款所产生的
债务部分仍需经由夫妻双方协商后对其进行公平划分和处理。
3.婚后,假设一方为家庭首次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义之下。
然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分担了房屋贷款的负担,且在此过程中房产升值幅度较大。
在此种特殊情况下,除需要对已
偿还贷款部分进行合理划分以外,还需参考具体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度给予未取得房产所有权那方合理的
经济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