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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可以能对抗第三人

此项事宜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在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的签署之后,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预告登记手续。
预告登记制度所追求的核心目标在于切实保障不动产所有权人权利的实际获得和行使。
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在进行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如买卖各方已按照相关程序顺利完成预告登记手续,那么该预告登记就具备着相应的法定效力,能够对第三方产生制约作用。
然而,若预告登记所指向的事项已过有效期且未得到及时更新和续期,则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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