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达成与否不得撇开受赠人的明确承诺。
具体而言,赠与合同通常呈现以下几个特性:
首先,属于典型的双方行为;
其次,既兼具诺成契约与实践契约的特征,亦为无偿行为。
就前者而言,多数国家遵循罗马法的传统,将其默认为当
赠予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之际便能生效,无需实现赠与物的实际交付;
至于后者,尽管赠送人在合同中设定了条件性的义务,但受赠人在原则上一般不受此约束,故可视作单方责任的契约形式。
承诺书无疑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有效的承诺书需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必要要素:
首先,承诺反映的应是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即要基于内心真挚的想法,绝非受到任何形式的压迫、威逼、利诱或是欺骗等。
其次,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承诺书的内容务必符合相应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的规定,绝不可触犯任何禁止性的条例,否则便很有可能致使承诺书失效;
再者,不可以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条件,个人只能针对那些有权自行处置之物品做出相应的决策,以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最后,承诺书的内容也不得违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大前提。
只有在充分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之后,方可认定承诺书为合法且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庇佑。
值得强调的是,口头承诺一般情况下同样拥有
法律效力。
所谓承诺,其实就是受
要约人对此项要约予以认可的对外表达。
具体而言,承诺需要具备以下五个重要的要件:
第一,承诺人必须是特定受要约人本人;
第二,需要向有关的要约人发出明确承诺的通知,但除非是基于交易习惯或者是要约本身提出的特殊要求,否则承诺的执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要求应该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承诺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
最后,承诺证书抒发了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签订合约的决心。《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