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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在市场竞争中,宣传单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单并不总是构成要约邀请的因素,需要根据其具体内容以及展现出的商家是否清晰表明订立买卖合同的愿望来判断。
例如,当商品房开发商在宣传单上详尽地介绍和承诺关于商品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时,如房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等信息,且这些说明和承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作为要约。
但若宣传单未能充分表达出与消费者缔结合同的意向,那只能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即只是为了向大众传递商品信息而制作的宣传工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新修订: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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