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例,
房屋租赁合同与
房屋转租合同各自保持其独立性,两者之间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角度都不存在从属或者依附的关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租赁合同的完毕会导致承租人失去对租赁屋宇的
使用权,但如果存在合法且生效的
转租合同,该份合同并不一定自动随之结束。
然而,由于出租人在其
出租房屋的行动以及承租人在其进行房屋转租的行为中,实际上处置的均为同一宗物业资产,因此这两方不可避免地会彼此产生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的履行
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将不再享有租赁权,同样,若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阻,那么这个转租合同也会因其缺乏现实履行的可能性而不得不予以终止。
一旦租赁
合同终止,出租人可以依据先前签订的租赁合约的约定,要求承租人将建筑物归还,或者有权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要求撤出所占用的场所并支付
逾期占据、使用场地的费用。
此外,若租赁合同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其无法继续执行,这将会直接导致转租合同难以得以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次承租人首先应把房屋归还给出租人,随后便可提出终止转租合同,同时向承租人追究相应的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