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常说的“
欺诈离婚”中,通常是指一方
当事人为达成真实离婚的目的而蓄意欺骗对方,作出承诺表示将先行离婚,随后再进行
复婚。
此举旨在通过
虚假哄骗,诱导对方暂且同意婚姻关系的结束。
换句话说,原本离婚才是最终的目的,而欺诈仅仅是我们达成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罢了。
尽管这种欺诈性离婚最后也遵循了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是它却缺乏实际离婚所需的核心要件。
因此,针对
假离婚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当事双方都不曾与其他第三者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离婚有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其次,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已经与其他人重新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就应该认可他们的
再婚为合法有效,并且在此情况下,原先因欺诈离婚导致的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
诉讼请求将会失去
诉讼基础,原有的欺诈离婚也就此确立并具有了相应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