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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在我们常说的“欺诈离婚”中,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成真实离婚的目的而蓄意欺骗对方,作出承诺表示将先行离婚,随后再进行复婚
此举旨在通过虚假哄骗,诱导对方暂且同意婚姻关系的结束。
换句话说,原本离婚才是最终的目的,而欺诈仅仅是我们达成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罢了。
尽管这种欺诈性离婚最后也遵循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是它却缺乏实际离婚所需的核心要件。
因此,针对假离婚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当事双方都不曾与其他第三者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离婚有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其次,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已经与其他人重新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就应该认可他们的再婚为合法有效,并且在此情况下,原先因欺诈离婚导致的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诉讼请求将会失去诉讼基础,原有的欺诈离婚也就此确立并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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