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仓储合同与
保管合同之间的差异及各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管合同通常属于
实践性合同关系,即需要实际履行;
反之,仓储合统则更多地体现为诺成性合同,仅基于双方意愿而自动生效。
其次,在涉及报酬方面,保管合同中的有偿案例比较常见,也存在少数无偿服务的情形;
然而,仓储合同几乎无疑均为有偿性质。
再者,保管合同通常会向交付方开具保管凭据;
而仓储合同的交易形式更为正式,常以发放仓单作为确认方式。
此外,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仓储合同,双方均需承担起善良管理
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但在无偿保管的情景下,法律赋予了部分过失责任豁免权;
而对于具有报酬的仓储合同来说,任何轻微过失都不能被免除责任。
最后,虽然寄托人以及储存物资的一方都有权在需要时自由提取保管物品或仓储物资,但双方在提前提取事项上的权利略微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