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减轻甚至豁免对子女的
抚养费用支付。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父母中的一方因遭受长期疾病或失去劳动力导致经济来源中断且确实无法按照原先协议或法律裁决所规定的金额履行
抚养责任时,而该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
(2)若父母因犯下
刑法被
判刑入狱,从而导致无法正常支付抚养费用;
(3)
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
结婚,并得到新伴侣的支持与同意,愿意全额或部分承担续随子女的生活费用或教育支出,那么具有此前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或完全消除相关抚养费用。
虽然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支出并非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母不同意承担这一义务,且孩子的亲生父母此时仍然拥有抚养能力,他们仍需继续履行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