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经离世却尚未完成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来讲,他们无法享有
拆迁补偿权益。
因为一个人的民事权益是从其出生那刻起开始计算,直到离开这个世界为止才结束,一旦离世就意味着这些权益已不复存在。
同时,这些权益亦与户口状况无关,即使他们的户口保留至今,他们仍然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考虑到,
拆迁安置实际上是针对那些被政府拆迁的住民所提供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本质上是基于地方政策赋予这些原住民的一种安置和补偿权力。
而对于已经离世的人们来说,尽管他们的户口并没有被注销,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他们再也无法享有这部分权益,也无需再负起相应的民事义务。
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无法享受到当前的拆迁安置待遇;
2、拆迁补偿乃是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为了弥补住房或其他非住房房屋由于搬迁产生的价值损失,对该房产按合法程序公正透明地进行拆卸,随后向房产所有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
需要指出,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来源属性的不同,大致可以归为国家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
类别。
补偿形式主要包括面向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和综合补偿三大类。
具体来说,货币补偿是通过运用各种法定原则,由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同时根据一系列严谨的准则对被拆迁的房子进行严密的估值,最终得出一个具有明确依据而且多种因素组成的
补偿金额。
至于
产权置换,它也被称之为产权对调,根据评估手段的差异性,具体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而最后一种,则是将上述两种补偿形式相结合使用的一种方式,即所谓的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有机组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