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医患双方的主体
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疑议者,应在受害者离世的48个小时之内依法进行
尸检;
如遇特殊情况,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者,可将期限进一步延长至7天以内,但总体上不应超过两周。
进行尸检时,需征得受害者的
近亲家属的同意,并由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对于涉及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他们有权邀请专业的法医学专家参与尸检工作,也可选择
委派相关代表处观看尸检过程。
若出现拒绝或延迟尸检的情况,且超过了法定的时间限制,从而影响到对死因的准确判断,那么,由拒绝或延迟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