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之有效性仅需满足双方真实意志表达且并不属于
民法典所规定之无效情况即可生效。
双方基于自觉自愿签署此协议,务必
保证无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方能约束双方行为,协议产生相应效力。
在这样的前提下,各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选择公证程序,而事实上,无论经过何种形式的公证认证,皆不会对合同自身的效力造成任何改变或影响,除非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公证为
合同生效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公证仅仅证明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赋予了其国家强制力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