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的法律程序中,人们往往会遇到以下两个尤为关键的法律议题:
首先,如何有条不紊地提出对另一半的
离婚损害赔偿申请;
其次,面对对方恶意转移
彩礼该采取何种应对之策。
所谓“
诉讼离婚”,乃是指当夫妇二人就离婚与否或
财产分配、
债务承担以及
子女监护权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借助于调解或裁决来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