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判定
离婚案件之后,并不需要再次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这主要是由于法院所产生的
离婚判决书以及民政厅所颁发的
离婚证书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用的,因此,
当事人无需特意地兑换离婚证书。
事实上,离婚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一种为
协议离婚,即指在夫妻双方对于
子女抚养权和
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之后,前往
婚姻登记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在此流程中,婚姻登记处在审核无误之后会向夫妻双方颁发离婚证书,以此作为夫妻双方已经顺利
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二种则称为
诉讼离婚,即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或者其他如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之后,如果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那么便会向原告和被告分别发放离婚判决书。
在
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倘若双方都未提出上诉,那么该份离婚判决书便具备着无可争议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