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订合同时,仅有邀约而无明确的承诺是无法构成有效合同的。
所谓“邀约邀请”,意即希望他人向自身提出
要约的意愿表现形式;
而诸如邮递价目表、发布拍卖通告、张贴
招标公告、编制招股说明书以及刊登商业广告等等行为,都属于典型的邀约邀请行径。
当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后者应立即作出相应回应,此时承诺生效,合同便依法正式成立了。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