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单位犯罪的治理,一直遵循以双重惩罚制度为主导理念,以单独惩罚制度作为补充。
这种做法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单位组织将施以
罚金惩罚,而对直接参与执行此种处分决定的
责任人,也将援引触犯
刑事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
定罪量刑处理。
然而,在极少部分的特殊案件中,根据
刑法明确规定,仅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实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法理,单位犯罪时,不仅需要对单位处以罚金惩戒,同时还必须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实施
刑罚制裁。
在阐释“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定义时,我们应从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他们须是在单位中实质上行使控制权力的领导者;
其次,对单位
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他们必须承担起有别于其他人的
主要责任。
这两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主管干部主要涉及单位法定
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各部门负责人等人选。
由此可见,若单位领导在不知情或者不曾具体地组织、引导、指挥本单位实施任何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便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尤其是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干部。《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