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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归男方不让看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拥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亲阻止其母亲享有对其子女的探视权益时,女方享有向主管司法部门起诉讼、请求行使探视权的合法权益。当主管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关于子女探视权的裁决和决定后,尽管一方当事人可能拒绝执行,但因相关原因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问题,该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实际承担抚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皆具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力,而另一方则负有支持和协助的法定义务。因此,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视权的相应职责,另一方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公正公平的权利救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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