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拥有未成年
子女监护权的父亲阻止其母亲享有对其子女的
探视权益时,女方享有向主管
司法部门提
起诉讼、请求行使探视权的合法权益。当主管司法部门根据法律
法规依法作出关于子女探视权的裁决和决定后,尽管一方
当事人可能拒绝执行,但因相关原因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问题,该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实际承担抚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皆具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力,而另一方则负有支持和协助的法定义务。因此,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视权的相应职责,另一方便可以通过
诉讼途径寻求公正公平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