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未成年人是否成立特别累犯

未成年人是否成立特别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满或被赦免之后,若在五年内再度触犯本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则将被认定为累犯
对此类罪犯应处以比前罪更严重的刑罚,但仅针对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周岁年龄段的人犯罪情形,可予以例外或免予实施上述处罚
特别累犯作为累犯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禁止由未成年人构成此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5-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