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倘若前配偶并未同意进行子女的姓氏更改,则无法对此提
起诉讼。
若需提起
诉讼,必须具备明确的
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如仅将该请求作为唯一诉求向法院提出,则法庭很可能不会予以
立案处理。
在
父母离婚后涉及到孩子姓名的变更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擅自决定修改孩子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