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经许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厉处罚,即要求其立即纠正不当行为,没收其违法所获收益,并处以适当罚款。对于任何涉及买卖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转让土地的行为,也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以示重惩。然而,如果违规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则应规定期限强制拆除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各项建筑及设施,使其恢复原有土地状态。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没收违章者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对于相应的负责人(包括主要管理者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请求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