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至第37日时即已到达法定上限,相应的应当做出释放或申请逮捕的决定。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详细审查之后,应依据案情报送县级以上公权力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并据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如需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遵照规定程序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等相关手续;
其次,如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无需进行逮捕,公安机关则应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等待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再次,若在拘留期限内仍未能查清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亦可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然后继续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应释放被拘留之人,同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