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仅十岁之儿童购买苹果公司旗下的智能手机iPhone这一事件,倘若身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亲在此事上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并请求退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皆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若此类人士所签订的合同无法脱离其监护人而独立实施,那么这样的合同便被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
然而,这份购买iPhone的交易协议并不符合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从中获得利益的法定情形,且与此年龄段儿童的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与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此项交易得不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和认可,即视为合同无效,购买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均可以据此主张商家全额退款。《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