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并进入离婚阶段时,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公正的划分。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首先,双方分别获得各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及奖金;其次,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共有的范畴;再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样属于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含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实在在地或预期可能获得的任何获取可实现的货币价值的收入;再者,从继承或他人赠与中所获得之财产也应视为共同财产;最后,对于军人们满足特定条件而获得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的费用,其数额应该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限乘以年均值的方式所得出。除此之外,以下几类也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的构成部分,如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