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土地价值统合考量,我们对全国各省份按照其各自的级别进行划分,中共分为四大区域类别。
其中,每个区域类别内部都设定了独立的最小标准,包括一类区域38,750元每亩的土地综合价格,二类区域37,750元每亩的土地综合价格,三类区域36,750元每亩的土地综合价格,以及四类区域35,750元每亩的土地综合价格。
针对耕地部分的征收,我们会根据其被征用的面积乘以上述标准得到的结果,再分别以1.0作为系数收取。
对于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除耕地以外的未利用地,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调节系数,但是最终的赔偿标准绝对不能低于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
以下是关于我省土地征地域的具体区域划分和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公有财产实行公平补偿后强迫执行的行政行动。
这种行为必须基于“公众福利“的基本需求,并且要给出公平公正的补偿。
只有当国家在为了满足公共福利需要、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补偿金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提前收回用于普通民居或者商业建筑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在具体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行为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废止有两大途径。
一种是通过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便告终止;
另一种则是拆迁方申请司法强拆,结束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事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