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倘若经营者有违该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便须依法负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此类情况下,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害的经营者如果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关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损的经营者如何计算赔偿金额,规定明确,即应根据其因侵权行为而承受的实际损失为准绳;如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以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收益作为参考依据。
另外,如果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机密的违法行为恶劣程度较高,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将不限于按前述方法计算出的数额范围内,而且能在此基础上增加至赔偿额的一倍到五倍不等。如此计算之后,赔偿金额还需涵盖经营者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
对于那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第九条的经营者,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难以准确估算的话,那么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判决,给予权利人在五百万元以内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